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票,43,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上記載之金額已塗改,此有該本票影本為稽,是該本票仍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楊皓清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 書記官 鄒秀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