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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玖拾元,並應於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計算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加給法定利息,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
│裁判費 │九千一百四十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一百五十元 │
├─────────────┼─────────────┤
│共 計 │九千二百九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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