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除,10,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即民眾日報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版面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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