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F0
~T40
┌────────────────────────────────────────────────────────┐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1│周 瑞 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捌萬伍仟肆佰捌拾貳│AT0000000│ │
│ │ │基隆分行 │ │元 │ │ │
├─┼─────┼────────┼─────────┼─────────┼─────────┼─────────┤
│1│金 豐 行│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肆萬貳仟參佰參拾陸│ 0000000 │ │
│ │ │作社中華路分社 │ │元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