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書 記 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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