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除,12,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書 記 官 黃錫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