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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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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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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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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票 號│備 考│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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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順博汽車材料│華南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壹萬貳仟零捌拾陸元│DC0000000│ │
│ │有限公司 │七堵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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