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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被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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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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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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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貳萬伍仟元 │KC四二四五一│ │
│ │甲○○ │作社大武崙分社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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