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5,促,6285,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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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285號
債 權 人 乙 ○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支票之執票人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為對前手行使追索權之要件,票據法第131條定有明文。

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6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以釋明或說明債權人已就其所持之支票為付款之提示,債權人於民國95年6月12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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