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5,司,11,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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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任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解釋上因相同事由不能於所准展期之期限內完結,亦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為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資產多屬不動產,清算不易,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期,前經本院於95年3月22日以95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准予展期至95年9月15日,嗣因該公司資產多屬不動產,清算不易,且近經濟景氣尚屬低迷,無法於前開所准期限前完結清算,經全體股東均同意為本件之聲請,由其繼為清算之職,並提該公司95年9月9日95年第2次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抄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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