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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家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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