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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44,3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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