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5,基小,1070,2006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天鵝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