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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天鵝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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