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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嘉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瑞成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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