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5,基小,732,2006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零捌元,及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點

五、自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3 年1月12日與原告訂立消費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萬元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4年11月12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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