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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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