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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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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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