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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㈠新台幣玖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萬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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