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5,基小,829,2006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95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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