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5,智,2,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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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委任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書狀上僅蓋用訴訟代理人丙○○之印文,顯係由訴訟代理人丙○○代行起訴,但未併提出委任狀,其代理權即有欠缺,應定期命其補正,茲限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委任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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