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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基隆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13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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