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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陳書香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丙○○
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陳書香遺產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書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3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書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94年度家催字第15號、93年度家催字第94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於94年3月17日及94年3月4日刊登新聞紙,期限分別於94年10月17日(對繼承人)、95年5月4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至。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因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報酬之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而被繼承人陳書香遺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其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57,824元,且該遺產並無孳息收入,為此聲請依上開管理報酬依前開要點酌定為26,578元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管理報酬計算表等影本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93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書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對被繼承人陳書香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周知,且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業經調閱本院93年度財管字第6號及94年度家催字第15號民事卷宗,核屬相符,聲請人請求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本院參考財政部訂定發布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所定標準,酌定遺產現值1%即26,5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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