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5,除,35,2006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利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利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簽發之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金額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捌元,IY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4 年催字2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4年11月18日聯合報廣告F2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 年催字22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 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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