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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5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賴秋如
債 務 人 郭珮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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