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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吳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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