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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6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歐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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