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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0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李勝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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