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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116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唯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樓
債 務 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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