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茂林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7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 │1 │1000 │ │
├──┼──────────────┼────────────┼────┼───┼────┼───┤
│00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 │1 │1000 │ │
├──┼──────────────┼────────────┼────┼───┼────┼───┤
│003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 │1 │1000 │ │
├──┼──────────────┼────────────┼────┼───┼────┼───┤
│004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 │1 │1000 │ │
├──┼──────────────┼────────────┼────┼───┼────┼───┤
│005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 │1 │1000 │ │
├──┼──────────────┼────────────┼────┼───┼────┼───┤
│006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 │1 │1000 │ │
├──┼──────────────┼────────────┼────┼───┼────┼───┤
│007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 │1 │1000 │ │
└──┴──────────────┴────────────┴────┴───┴────┴───┘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