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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金山安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甲○○
聲請人甲○○因任金山安樂園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山安樂園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山安樂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金山安樂園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其聲報清算人就任業經本院以96年度司2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該公司無法於原定之96年6月中旬清算完畢,為此聲請延展6個月,即將清算期間延至96年12月31日。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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