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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20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溫子正
丁○○
被 告 戊○○
(
丙○○
(
乙○○
(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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