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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23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陳炳良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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