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基小,2416,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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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24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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