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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253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6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滯第1個月────────────┐
│附表(96年度基小字第2536號): │
├──┬─────┬─────────────┬─────┬──────┤
│編號│ 本金餘額 │計 算 違 約 金 之 起 訖 日│違 約 金│ 延滯之月份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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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6,606元 │96年07月1日至96年07月31日│ 150元 │延滯第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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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6,606元 │96年08月1日至96年08月31日│ 300元 │延滯第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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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6,606元 │96年09月1日至96年09月30日│ 450元 │延滯第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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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6,606元 │96年10月1日至96年10月31日│ 600元 │延滯第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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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6,606元 │96年11月1日至96年11月30日│ 750元 │延滯第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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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6,606元 │96年12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900元 │延滯第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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