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基小,2621,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曾美菊
丁漢中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 7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4,712元,約定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24期平均攤還,被告只支付至96年 1月15日止之應繳本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清償貸款餘額本金33,534元,並給付自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國民身分證影本各 1件為證,堪信屬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1,180元(第1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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