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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 表
~T30X2;
┌──────┬───────────────┬──────────────┐
│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16,655元 │自9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9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利率6.975%計算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分之十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18,946元 │自94年6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自9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利率6.975%計算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 │
│ ├───────────────┤分之十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 │
│ │自9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按年利率7.038%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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