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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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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6年度基小字第28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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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逾期結欠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 違約金期間 │
│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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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95.7.1起至95.7.31 止│3.43% │自95.8.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 │
│ │ │自95.8.1起至95.10.31止│3.48% │20%計算。 │
│1 │ 8,046元 ├───────────┼───┤ │
│ │ │自95.11.1起至96.1.31止│3.54% │ │
│ │ ├───────────┼───┤ │
│ │ │自96.2.1起至96.2.1止 │3.57% │ │
│ │ ├───────────┼───┤ │
│ │ │自96.2.2起至清償日止 │6.396%│ │
├─┼──────┼───────────┴───┼───────────────────┤
│2 │ 8,992元 │ 同上 │ 同上 │
├─┼──────┼───────────────┴───────────────────┤
│合│ 17,038元 │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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