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28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泳賢
丙○○
兼送達代
被 告 甲○○
(
乙○○
應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
│附表:96年度基小字第2818號 │
├──┬─────┬────────────┬─────────────────┤
│編號│本 金│利 息│違 約 金│
│ │(新臺幣)├───┬────────┼────────┬────────┤
│ │ │年利率│起 迄 日│逾期在六個月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按│
│ │ │(%)│(民 國)│左列利率10% │左列利率20% │
├──┼─────┼───┼────────┼────────┼────────┤
│ 1 │ 27,375元│ 3.43│自95年7月1日起│自95年8月2日起│自96年2月2日起│
│ │ │ │至95年7月31日止│至96年2月1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3.48│自95年8月1日起│ │ │
│ │ │ │至95年10月31日止│ │ │
│ │ ├───┼────────┤ │ │
│ │ │ 3.54│自95年11月1日起│ │ │
│ │ │ │至96年1月31日止│ │ │
│ │ ├───┼────────┤ │ │
│ │ │ 3.57│自96年2月1日起│ │ │
│ │ │ │至96年2月1日止│ │ │
│ │ ├───┼────────┤ │ │
│ │ │ 6.396│自96年2月2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