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基小,2848,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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