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基小,2861,200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小字第28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街106號,非屬本院轄區,原告為此聲請移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