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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小字第290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基小字第2906號給付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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