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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小字第29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翁千雅
邱偉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如當事人欄所載,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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