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基小,3055,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茜
郭國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如當事人欄所載,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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