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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揚大地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96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壹仟元,被告丙○○負擔新台幣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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