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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三金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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