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聲,510,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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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乙○○
即 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636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63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許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 1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並已向本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但迄未提起訴訟確定其請求之存在,業經本院查明無誤。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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