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訴,304,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王雅婷律師
被 告 寅 ○
卯○○
癸○○
丑○○
子○○○
己○○○
丁○○
壬○○
住基隆市
辛○○
丙○○
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0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14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茲因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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