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王雅婷律師
被 告 寅 ○
卯○○
癸○○
丑○○
子○○○
己○○○
丁○○
壬○○
住基隆市
辛○○
丙○○
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0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14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茲因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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