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訴,375,200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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