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6,除,128,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6年4月14日之民眾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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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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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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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 ○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96年2月20日│130,000元 │ FM0000000│
│    │        │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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