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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580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 務 人 蕭增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利率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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