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7,促,3650,200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6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債 務 人 吳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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